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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关于规范各类人员补充程序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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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校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各类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为规范教师、教师以外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的补充程序,提高新补充人员的素质,制定本规定。

一、各类人员的补充,坚持有计划分类补充,按需设岗,以岗择人,严格条件,统一招聘的原则。

二、各单位补充人员,须经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单位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后,向学校提出人员招聘计划(人事处统一制定表格),明确岗位名称、岗位性质、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补充教师须由学院教授委员会提出分学科的招聘计划和聘用标准,报学校审批备案后执行。用人单位申报招聘计划的时间为每年的10月。

三、学校审核、批准各单位的人员招聘计划。

四、学校面向校内外统一进行网上人员公开招聘,需要到外地招聘教师的,可由学院或委托人事处或与人事处共同组成招聘小组进行异地人员招聘。应聘人员登录学校“人才招聘网”提交应聘申请。

五、学院招聘的各类人员,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和人事处组成考核组,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或其他形式的资格审议(以下简称“考核”),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通过异地招聘初步确定的应聘人员,由学院教授委员会研究提出聘用意见。

六、直属单位招聘的教师以外专业技术人员,由学校组成专家组,统一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

七、学校机关部门、直属单位招聘的职员,学校成立由学校相关领导、组织、纪检、人事、用人单位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职员招聘考核咨询组,统一对应聘人进行考核,提出咨询评价意见。学生工作部门招聘政工干部,参照前述规定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

八、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学院教授委员会、相关专家组、职员招聘考核咨询组的意见,综合考虑各学科、各单位和学校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确定聘任人选。未按规定履行申报、评议程序或超出学校审定的用人计划招聘的人员,学校不予审议。

九、经学校审议同意补充的各类人员,按单位需求计划依照人事工作相关规定办理入校和聘用手续。

十、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