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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教师派出培养管理办法
作者:岳妍 来源:人事处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职在岗、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的教师(含专职科研人员)。
第三条派出培养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学用一致原则。以重点学科、专业和新开设专业为主,教师报考或进修的专业或方向应与现岗位的专业或方向一致或基本相近。
2、统筹规划原则。各学院(部)应制定教师培养年度计划,报学校人事处审查和备案。教师培养须由各学院(部)按照计划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统筹有序安排派出。
3、学科支撑原则。各学院(部)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任务情况合理确定派出培养教师。
4、合约管理原则。教师派出前,须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学习或研究任务及目标,规范个人、所在单位与学校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申请派出培养的教师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师德高尚。
2、申请者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应认真负责,工作量饱满,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且距离上次同类型派出培养满两年。
3、重点选派思想品德好、专业基础扎实、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
第五条派出培养采用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学校审批的模式,选派流程如下:
1.单位提交计划。每学期末,各学院(部)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教师发展需求制定本单位学期培养计划,报送人事处。
2.学校审定公布。人事处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对各学院(部)培养计划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公示。
3.个人申请批复。个人按照培养计划提交《东北师范大学申请表》,人事处按照公示后的各学院(部)学期培养计划批复。
4.签订研修协议。经批准培养的教师须于派出前至人事处签署培养协议,根据协议规定享受待遇、履行义务。
5.派出期间管理。各学院(部)负责教师派出期间的联系与管理,按时提交中期考核报告交人事处。
6.回校报到考核。教师回校后填写《东北师范大学派出培养考核表》,按时参加由学校与各学院(部)共同组织的考核,并提交总结报告和相关证书等佐证材料。人事处根据考核结果报销费用、核发待遇。
第六条派出培养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国(境)内研修。为适应现聘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和非学位教育。
2、国(境)内攻读博士学位。为提升教师学历层次和研究水平,改善学缘结构而进行的学位教育。
3、国(境)内定向博士后培养。为充分发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梯队建设等方面的作用而鼓励教师进行定向博士后研究。
4、出国(境)研修。为提升国际交流与学术水平,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而赴国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学习、进修,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和攻读博士学位等形式。
第二章国(境)内研修
第七条学校鼓励教师选择国(境)内著名大学及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学科以及著名学者进行访学、专业与课程进修,开展合作研究。
第八条教师研修单位限于国(境)内知名大学或权威研究机构,并在本学科或课程具有显著国内优势。社会民间团体组织的会议或短期培训不予支持。
第九条申请国(境)内研修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特需学科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至50周岁,超龄申请者资助额度降低。
第十条研修期限应不少于3个月且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一条教师研修期间,按国家人事政策规定及研修协议享受工资和福利待遇:
1.研修学校在外地的,学校按财务规定给予50元/天的生活补贴。每学期按照火车硬卧标准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住宿费限额为:北京、上海每月3000元,其他城市每月2000元。鼓励研修教师在研修院校(单位)内住宿,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报销,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自理;在研修城市租房住宿的,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租房协议或房主签写的有效收据(签名并附身份证号码)报销,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自理。
2.研修费由学校、学院(部)和个人按一定比例承担,报销比例为:
年龄 |
年进修费(元) |
承担额度(元) |
|
≤45周岁 |
不超过10000 |
学校 |
年进修费*100% |
单位 |
0 |
||
个人 |
0 |
||
超过10000不超过30000 |
学校 |
(年进修费-10000)*80%+10000 |
|
单位 |
(年进修费-10000)*20% |
||
个人 |
0 |
||
超过30000不超过50000 |
学校 |
(年进修费-30000)*60%+26000 |
|
单位 |
(年进修费-30000)*30%+4000 |
||
个人 |
(年进修费-30000)*10% |
||
超过50000 |
学校 |
(年进修费-50000)*50%+38000 |
|
单位 |
(年进修费-50000)*30%+10000 |
||
个人 |
(年进修费-50000)*20%+2000 |
||
>45周岁 |
学校 |
年进修费*50% |
|
单位与个人 |
年进修费*50% |
备注:原则上学校承担的年进修费最高限额为50000元。
第三章国(境)内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并支持教师“赴名校、拜名师”,在职攻读国内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博士学位,改善我校学缘结构。
第十三条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第十四条学校同意报考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1.在职攻读学位期限内,享受在岗人员的一切待遇。
2.在职攻读省外高校、科研院所博士学位的,学校每年为其报销两次往返旅费(硬卧标准)。
3.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各学院(部)可视情况减免一定工作量。
4.攻读本校博士学位的教师可享受学费减半待遇;攻读外校博士学位的教师在取得博士学位后,可享受不超过3万元的学费补助。
5.在职取得博士学位且未购买本校房改房或集资住房的教师,在其取得学位5年内可获得不超过7万元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年,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取得博士学位,须向所在学院(部)和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延期,但不能超过六年。延期期间如成果突出,经学校考核合格后可享受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教师的有关待遇,否则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教师在取得学位后有义务回校服务,回校服务期为5年,再次派出且其前次派出回校服务期未满规定年限的,回校后前次剩余年限与当次回校服务期累加计算。服务期未满调出、辞职或被学校按自动放弃公职处理者,须按未满服务年限交纳服务期补偿金,标准为人民币6000元/年(不足1年的以月份为单位按比例计算)。
第四章国(境)内定向博士后培养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并支持教师进入国内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十八条申请博士后研究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第十九条博士后研究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
第二十条学校同意报考人员在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根据流动站要求确定是否调转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并签订协议。若工资关系转出,学校将停发其全部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教师出站后须回我校工作,调转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者须按照协议将关系归还我校,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教师在出站后有义务回校服务,回校服务期为5年,再次派出且其前次派出回校服务期未满规定年限的,回校后前次剩余年限与当次回校服务期累加计算。服务期未满调出、辞职或被学校按自动放弃公职处理者,须按未满服务年限交纳服务期补偿金,标准为人民币6000元/年(不足1年的以月份为单位按比例计算)。
第五章出国(境)研修
第二十三条坚持“自由申报、择优录取、按需选派”的原则,进一步扩大我校教师出国(境)交流规模,提高教师队伍和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学校鼓励并支持教师赴国际知名大学、科研机构出国(境)研修。
第二十四条出国(境)研修按照资助方式不同分为国家公派、单位公派、自费公派和学校资助公派。
1.国家公派,指根据国家留学规划,由学校统一推荐、国家选拔派出并资助的出国(境)留学形式。
2.单位公派,指根据校际交流协议,由协议资助方提供奖学金或资助金,由学校选拔派出的出国(境)留学形式。
3.自费公派,指经由个人自主联系、本人承担或外方资助留学费用,但经学校批准同意派出的出国(境)留学形式。
4.学校资助公派,指由学校与所在单位共同资助无法申请国家公派留学项目,但有出国(境)研修需求教师的留学形式,仅限于扶持弱势学科或学科亟需,每年限5人。
第二十五条出国(境)研修的期限为:
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
访问学者:3-12个月。
博士后:6-24个月。
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
5.学校资助公派留学:12个月。
第二十六条申请出国(境)研修人员根据派出身份和类型不同,申请条件要求如下:
1.国家公派:
(1)高级研究学者: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满足国家对于申报者科研、行政身份的相关要求;
(2)访问学者: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1:1配套资助)要求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且在我校工作满2年,其他项目要求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周岁;
(3)博士后: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且距其博士毕业时间不超过3年;
(4)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单位公派:年龄不超过45周岁。
自费公派:无年龄限制。
4.学校资助公派: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二十七条学校原则上不批准改派、延期等事宜。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如因派出单位、签证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个人须提前2个月申请,学校可以批准一次改派、延期派出。国家公派、单位公派、自费公派留学人员申请延期回国不能超过12个月,申请延长留学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经学校同意后保留原待遇;申请延长留学期限超过3个月的,经学校同意后保留公职,停发延期期间全部工资和津(补)贴,回国后不补发;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延期者,按自动放弃公职处理;学校资助公派留学人员不予延长留学期限。
第二十八条派出期间待遇
1.国家公派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1)申请到国家全额资助者保留全部工资待遇;
(2)申请到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1:1配套资助)者:
①申请并获得世界排名前400位的高校留学资格者,学校将保留其全部工资待遇,全额发放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
②申请并获得世界排名400位以外高校留学资格者,扣发半年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因工资变动引起的相关待遇调整不补发。
③申请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1:1配套资助)者原则上须先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项目,否则扣发派出期间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
(3)按期回校后,学校承担公证费、签证费、国际交流服务费、健康检疫费等出国(境)手续费,外语培训费,办理签证和出(回)国(境)国内段的一次往返旅费、宿费(按学校财务规定标准)。
(4)通过国家全额资助项目赴世界排名前100位高校或世界排名前50位专业的留学者,学校将根据回国后的考核结果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
2.单位公派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1)根据校际交流协议,由协议资助方提供奖学金或资助金,学校将保留其全部工资待遇。
(2)按期回校后,学校承担公证费、签证费、健康检疫费,及办理签证和出(回)国(境)国内段的一次往返旅费、宿费(按学校财务规定标准)。
3.自费公派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1)根据出国留学协议,由教师本人或外方支付留学费用,学校将保留其全部工资待遇。
(2)按期回校后,学校承担公证费、签证费、健康检疫费,及办理签证和出(回)国(境)国内段的一次往返旅费、宿费(按学校财务规定标准)。
4.学校资助公派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1)参照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1:1配套资助)的资助标准,留学人员获得每月1400~1800美元资助,项目所需经费由学校与各学院(部)、申请人共同承担,学校承担50%,所在单位承担不低于30%,其余部分个人承担。
(2)保留派出期间全部工资待遇。
(3)按期回校后,学校承担公证费、签证费、健康检疫费,及办理签证和出(回)国(境)的一次往返旅费。
5.出国(境)研修人员均须交存保证金。国家公派人员如项目要求可交至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否则各类人员均须交至学校。派出期限不超过6个月者额度为2万元,派出期限超过6个月者额度为4万元,保证金在留学人员按期回校后全额返还。
第二十九条留学人员在外研修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研修中期,教师以书面方式向所在学院(部)汇报研修情况,自觉进行中期考核,与学校保持联系,接受指导。
第三十条留学人员完成留学任务回校后,须于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学院(部)及人事处报到,办理提取出国(境)保证金等手续,如遇假期,可于开学一周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留学人员须于回国一个月内以留学总结报告会的形式汇报留学成果,由人事处、所在学院(部)及相关学科专家共同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考核不合格者不享受减免出国期间工作量及报销相关费用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留学人员结束留学任务后有义务回校服务。公派留学1年及以上者,回校服务期为5年;其他留学人员回校服务期为3年。再次出国且其前次出国回校服务期未满规定年限的,回校后前次剩余年限与当次回校服务期累加计算。服务期未满调出、辞职或被学校按自动放弃公职处理者,须按未满服务年限交纳服务期补偿金,标准为人民币1万元/年(不足1年的以月份为单位按比例计算),并返还学校为其支付的全部留学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在此之前已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其他校内相关规定与此文件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凡未经所在学院(部)及学校同意而擅自派出的教师,一经查实,自派出当月起停发工资,并以旷工论处;对擅自同意教师派出的单位,学校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教师培养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应积极创设条件完成研修任务和预期目标,不得随意变更或中止。非国家和学校层面原因而放弃研修者,需偿付学校前期支付的相关费用,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培养。
东北师范大学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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