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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教师及学生出国(境)交流的实施意见

作者:东北师范大学 来源:点击:

为适应国家扩大教育开放,促进教师队伍和人才培养国际化的战略需要,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落实《东北师范大学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的强校战略和发展目标,保证《开放之路行动计划》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教师及学生出国(境)交流要以服务于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为宗旨,以实施强校战略为目的,遵循学校搭建平台,学院主体实施,师生共同参与的思路,坚持自由申报、择优录取、按需选派的原则,进一步扩大我校教师及学生出国(境)交流规模,提高教师队伍和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实现我校建设世界一流师范大学的发展目标。

二、任务目标

十二五末,我校教师队伍中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都有一年及以上出国(境)研修经历,40岁以下青年教师一半具有半年及以上出国(境)研修经历(特殊学科除外)。
鼓励学生以各种形式出国(境)交流学习,在经费资助、学生个人发展及大学外语课程改革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扩大学生的选派规模。本科生和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在现有规模基础上要逐年增加,十二五末,分别达到每年300人和200人。鼓励并支持部分毕业生出国(境)学习后,能够在国(境)外基础教育领域就业。

三、实施举措

(一)教师出国(境)交流
  1.学校设立教师出国(境)专项基金,每年投入不少于500万元用于支持教师以各种形式出国(境)研修。由学校出资建设的学科和平台,其经费的30%可用于设立资助学科团队教师出国(境)交流的专项基金。学院或教师所在学科出资支持青年教师出国(境)研修的,学校将依据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标准,按1:1比例配套研修经费。
  2.利用流动编制经费支持学院选派教师出国(境)研修。学校根据学院当年的教师出国(境)人数,为学院配套相应的流动编制经费,支持学院外聘教师授课,以缓解因教师出国(境)带来的教学压力。
  3鼓励教师积极拓宽出国(境)交流的经费支持渠道。凡申请到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项目的教师,或获得外方全额资助以公派身份赴国(境)外大学或科研机构访学、研修(不含工作或劳务)的,学校将保留其全部工资待遇。
  4.强化出国(境)研修经历在职务评聘中的作用。自2013年起,无一年及以上出国(境)研修经历的教师,不能申报教授职务;无半年及以上出国(境)研修经历的教师,不能申报副教授职务(特殊学科除外)。
  5.积极促进学院与国(境)外大学或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流与合作关系。学院要充分发挥在国际交流中的主体作用,有义务为教师出国(境)交流搭建平台,紧密结合学科建设,有重点、有针对性地与国(境)外一流大学的相关学科或专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交流关系。对于成功建立合作关系的学院,学校将全额核销洽谈团队核心成员(三人以内)在洽谈过程中发生的国际旅费。
  6.加强重点学科平台与国(境)外大学相关学科或专业的交流与合作。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要与国(境)外一流大学相关学科或专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开展实质性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有计划地选派我校师生到合作院校访学或合作研究。学校将把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广度和深度作为评估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重要依据。
  7.围绕学校特色研究领域,设立特色领域研究平台团队出国访学专项,鼓励并支持特色项目研究平台以团队形式选派教师赴国(境)外大学访学或研修。
  8.学科带头人原则上每三年须有一次赴国(境)外研修、合作研究或参加高层次国际学术会议的经历,并将其列为聘期考核的指标之一。
  9.提供优惠政策支持教师出国(境)研修。有在研项目或与国(境)外大学建有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及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一年内多次短期出国(境)访学;出国(境)期间能够完成预定研修计划并按期回校工作的,视为年度考核合格;出国(境)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用于职务晋升及岗位聘用;入选东师学者青年学术骨干培养计划的教师,在培养期内可优先申请出国(境)研修,并由学校提供经费支持,是否具有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访学经历将作为学术骨干考核评优的依据之一;教师出国(境)期间为学院购买的图书资料及发生的复印费用,学校将按最高额度1万元予以实报实销。
  10.继续鼓励并支持教师参加出国留学人员外语培训或各类出国外语考试。对于取得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并成功出国(境)的教师,学校将为其全额核销外语培训费或考试费。
  (二)学生出国(境)交流
  1.设立优秀学生出国(境)交流专项基金,每年择优资助一定数量的优秀本科生及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
  2.抓住有利契机,积极争取国家经费支持,设立公费师范生国际化教育出国专项,重点支持公费师范生出国(境)交流学习。
  3.减免学生学费,支持学生出国(境)交流。凡具有我校学籍并纳入学校交流计划的本科生及研究生,出国(境)期限在一学期以上并在国(境)外期间修满国内指定学分或完成相应学习任务的,在出国(境)期间免交学费;研究生在出国(境)期间学费可按比例返还。
  4.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学生出国(境)交流。凡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或申请到国外大学半额及以上奖学金资助,赴国(境)外一流大学及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的,根据学科及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可在出国(境)前与学校签订意向性留校任教协议;凡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且出国(境)在一学期及以上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同等条件下,在推免保研和各类评奖中给予优先考虑;学生出国(境)期间在入党、困难生补助及奖学金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全日制在校学生同等待遇。
  5.推进大学外语教学改革,提高学生外语水平,满足出国(境)交流的需要。在现有课程体系基础上,增设托福和雅思选修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需求,自主选修大学外语必修课程或托福、雅思课程,考试通过者,均视为外语必修课程合格,具有合格雅思或托福成绩的学生,学校将优先推荐出国(境)交流学习。

四、管理与保障机制
  (一)完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加强组织领导。学校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宏观指导协调全校的国际化工作。各学院领导班子中要设有专人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包括教师及学生出国(境)交流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统一协调、对口管理。教师出国(境)选派及归国效益评价由人事处负责;本科生出国(境)选派及归国后的考核与学分认定由教务处负责;研究生出国(境)选派及归国后的考核与学分、学位认定由研究生院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出国(境)教师、学生的签证办理等事宜。
  (三)坚持学校主导、学院主体、学者中心的原则,充分发挥学院和学术团队负责人的主体作用。各学院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师及学生出国(境)选派计划,确保教师及学生出国(境)任务的有效落实。教师及学生出国(境)选派工作将列入学院年度考核的指标之一。
  (四)建立出国(境)信息交流平台,为广大师生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共同参与建立学校出国(境)信息交流平台,为教师及学生的出国(境)交流提供信息查询与咨询服务。
  (五)根据本实施意见,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指导教师及学生的出国(境)选派工作。
  1.教师出国(境)交流依据《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2.本科生出国(境)交流依据《东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及《东北师范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大学交流学习的课程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3.研究生出国(境)交流依据《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留学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上述文件的解释权归各相关职能部门。

五、本文件提及的教师出国(境)交流系指公派出国(境)交流。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

  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doc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大学交流学习的课程认定暂行办法.doc

东北师范大学
2012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