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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丧葬交通费开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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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师校发字[1996]6


  目前我校丧事用车管理使用不够统一,个别职工一次送葬用车达五辆之多,交通费支出700余元,还有用车送往外地,交通费支出多达800余元,这些开支均由学校承担,这不仅造成浪费,也不利于促进殡葬改革。因此,为规范管理,统一标准,简化手续,经学校研究从199651日起,丧葬交通费开支进行改革,实行固定标准包干使用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 享受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凡在本市去逝的我校正式在册职工、离退休职工、及其由职工直接瞻养的父母和子女均可享受补贴。
  其标准是:去逝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为150元;抗战期间的离休老干部为200元;职工直接瞻养的父母和子女去逝为100元。对上述补贴实行超支自付,结余归己,包干使用的办法。
  二、 领款手续及结算方法
  1.由家属领款人填写丧葬交通补贴表并携带殡仪馆有关证明,经本单位及校人事处签字审批后到财务处领款。
  2.如需用学校汽车队车辆送葬,可按车队规定用车标准及所用汽车数量,到总务处财务室交款后即可使用。
  3.实行包干后,原则上各单位不再另行要车送葬,如特殊需要由要车单位基金支付交通费。
  4.从199651日起,学校财务处不再和汽车队结算有关丧葬用车交通费。对51日以前尚未结算的丧葬用车费,经财务处审核后,可一次结算。
                             

 

 

东北师范大学

 

 

199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