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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费缴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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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发[1986]7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和长社保[2003]6号《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关于调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校聘用的合同制职工和用工单位。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数额
  职工个人按工资基数的7%缴纳,用工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基数的24%缴纳。
  三、养老保险费缴纳具体办法
  (一)保险费缴纳实行学校代缴制。
  (二)个人缴纳部分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
  人才交流中心待岗人员若在学校没有工资关系,则由职工个人每月以现金方式向学校上缴。
  (三)单位缴纳部分按以下办法执行:
  1.学校机关、院系、直属单位职工、企业解体后不在岗人员(原印刷厂、科教仪器公司)的单位应缴部分,由学校按个人工资基数的24%核算,从学校事业费中统一支付。
  2.社会化单位、经济独立核算单位职工的单位应缴部分,由各用工单位承担。各用工单位按应缴职工人数和应缴比例核算,将应缴资金上交学校,由学校代缴。用工单位不缴纳的,由学校财务处直接从各单位的财务账户中扣缴。
  3.人才交流中心待岗职工的单位应缴部分,因学校与职工本人已不存在合同聘用关系,由职工个人向学校缴纳,学校不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不同意缴纳的,学校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交省、市人才交流中心。
  4.自然博物馆职工的单位应缴部分,按应缴职工人数和应缴比例核算,从省财政拨款中扣缴。
  (四)养老保险费由学校人事处和财务处每月按缴费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核算后,上缴社会保险公司。
  四、本办法自200311日起实施。
  五、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处。

 

 

东北师范大学

 

 

2003-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