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搜索

学校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制度 > 教辅系列 > 学校制度 > 正文

东北师范大学关于鼓励各类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意见

作者:东北师范大学 来源:点击:

东师校发字[2014]1 


  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努力打造研究型、专家型团队,提升各类人员学历层次和研究水平,改善学缘结构,学校研究决定,鼓励并支持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等赴名校、拜名师,在职攻读国内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博士学位。各学院(部)、各单位须根据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有重点、有计划地推荐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
  一、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东北师范大学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申请表》(见附件),报所在单位审核。

  2.单位审核。所在单位负责人视具体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学校审批。申请人将签署意见的申请表报学校审批后报考。

  二、相关待遇

  学校同意报考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1.在职攻读学位期限内,享受在岗人员的一切待遇。

  2.在职攻读省外高校、科研院所博士学位的,学校每年为其报销两次往返旅费 (硬卧标准)

  3.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各单位可视情况减免一定工作量。

  4.攻读本校博士学位的,可享受学费减半待遇;攻读外校博士学位的,在取得博士学位后,可享受不超过3万元的学费补助。

  三、相关要求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年,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取得博士学位,须向所在单位和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一般可延期一年。如仍不能完成学业,则要求其每年满工作量,且不再享受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有关待遇。

  2.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各类人员,须与学校签订《东北师范大学在职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合同书》。

  四、其它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东北师范大学关于推荐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意见》(东师人字[1995]16号)即行废止,其它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东北师范大学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申请表.doc

东北师范大学
2014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