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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2016年吉林省医疗保险救助工作的通知

作者:人事处 来源:点击:

各学院(部)、各单位:
  为保障教职工的医疗权益,降低职工患大病、重病的负担,根据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作通知,我校即将开展上一年度医疗救助申报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2016年度个人负担现金医疗费用普通人员67000元以上部分;正厅人员40200元以上部分;副厅和正高46900元以上部分。
  2.不在救助范围内的费用:未经医保部门核准发生的费用;医疗过程中,因违规产生的费用;超过物价收费标准的费用;特需医疗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费用。
  二、救助程序及注意事项
  1.符合条件申请人按《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填报须知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表》可在省医保官网下载,A3纸正反两面打印),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报销凭证原件)。
  2.申请人须提交《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申请表》,并经人事处履行相关手续后统一报送,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受理个人申报。
  3.申报时需同时提供:
  1)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由代办人办理,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或参保人本人的中国银行卡(全国范围均可)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任一银行卡(仅限长春市内,外地无效),所提供银行卡必须为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借记卡。
  3)参保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本人银行卡,委托单位办理的,须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参保人离世仅按本条办理。
  4)参保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本人银行卡,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个人授权委托书。
  5)逾期未向省医保局申报的视为个人放弃医疗救助。
  6)其他信息或表格下载可查询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
  三、校内工作日程
  1.10月16日-24日,患病职工或代理人根据《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申请表》说明,整理诊疗费用票据;
  2.10月24日-25日,个人上交《申请表》及相关票据至人事处;
  3.10月26日,学校复核、整理相关材料;
  4.10月27日,学校将初审材料报送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联 系 人:刘 理
  联系电话:85099676

  附件:   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申请表.doc

人事处
2017年10月16日